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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知识系列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200011日开始正式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各部门相继出台了许多配套的法规和政策,尤其是国务院二○○四年下发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有力地促进了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我省《山西省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也于今年元月一日开始正式实施。为了便于大家学习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我们组织收集汇总了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通过系列小知识的方式介绍给大家。旨在提高对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全面持续健康地发展。由于我们掌握的资料有限,可能挂一漏万,希望大家能够多提宝贵意见。

 

一、什么样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我省境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有哪些?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6]6号规定,我省境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有五个方面,具体讲是: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四)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五)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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