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发改投字(2009)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减轻金融危机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中央决定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并于2008年度先期下达1000亿元中央投资。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强化项目的管理,确保重点项目按照合理工期、高标准、高质量建成。现就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计划、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利用开行贷款项目的主管部门、单位和项目法人都必须按照上述程序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凡需简化程序的必须经市重点项目协调工作小组批准。对于项目涉及的城市规划、施工、土地征用、拆迁安置等环节,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要认真建立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所有项目均要确定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因工作失误、贻误导致不良后果和造成重大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三、要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凡利用中央投资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大宗材料采购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的,要经过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邀请招标。要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活动,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招标工作原则上应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实行委托招标形式的,由项目法人委托有中央项目招投标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
四、要实行工程监理制。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应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条款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建设项目法人对不按监理要求未能履行职责或因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合同赋予的职责。
五、要全面实行合同管理制。所有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的制定要规范、严谨,要有明确的投资、工期、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
六、要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项目法人单位应在工程完成一个月内编报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决算书,工程决算书应经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完成后申报履行竣工验收审批手续。质量监督及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履行竣工验收相关程序。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机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七、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各部门、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行业的监督作用。项目主管部门、县区政府、建管、规划、土地、财政、市政、审计、稽察等要进行项目跟踪、提供服务,加强监管,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工程规范建设。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察。
八、要加强项目档案工作。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项目审批、项目施工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项目法人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做好资料归档工作,避免资料丢失。
九、要加强服务意识,积极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要按照《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流程图》的规定,积极帮助、指导项目单位完善项目程序;要帮助落实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包括征地、拆迁、水电气供应等问题;要充分发挥市、县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多方式落实各类配套资金,最大限度发挥新增中央投资的拉动作用。
十、要在抓项目开工、合同订货等重点环节上下功夫,最大限度形成设备材料订货,完成尽可能多的实物工作量。特别是要在抓项目开工上下功夫,对前期工作尚未完善,还没有开工的项目,各级主管部门要逐项检查督促、逐项查找问题、逐项分析原因、逐项组织落实,加快推进速度。所有项目必须保证在
十一、要及时准确统计上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统计的要求,及时上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各级统计部门要按要求分行业、分项目逐项统计,按国家、省要求上报统计情况,并抄送同级发改委。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