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槛降低:可投资参股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广告、发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待遇平等:可享受国家政策参与兼并收购国有文化企业
本报讯 我市《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昨天出台。 《意见》指出,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应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产业领域,要积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 《意见》指出,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在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投资参股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受端数字化改造等。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进入文化产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文化单位重组改造。 《意见》强调,打破所有制界限、地区封锁和部门封锁,坚持非公有制经济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兼并、收购国有文化企业,可享受国家制定的有关政策待遇。建立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基金,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兴办的符合国家政策的产业项目,与国有文化企业同一程序、同一标准给予支持。(宏亮)